案例:《华龙艾迪公司与坚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18-10-19 17:31:53 重庆图库

2018年10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华龙艾迪公司与坚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做出判决:坚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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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向华龙艾迪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投权委托书》一份,载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许可华龙艾迪公司以非专有使用的方式享有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全部体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转授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许可华龙艾迪公司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以华龙艾迪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至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授权范围包括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全部媒体的已发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网站、官方客户端、官方博、官方微信等果道中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全部作品。

2017年5月24日,重庆日报官方数字所网站刊量了是为《乡村公路 便民中心 农村电商 小康路上的“脱贫三宝”》的新闻报道。文末写明“重庆日报记者 彭瑜”。此后,华龙艾迪公司过其自主研发的《互联网数据固化系统/N1.0》发现该新报道出现在www.myzaker.com网站的网页上。案件于2018年1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4月13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庭审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

审判期间,重庆华龙艾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互联网数据取证系统进行取证。该系统以“三维取证”作为电子数据固定的基本理念,从表层、底层、交互层三个层次获取完整真实的互联网数据,由电子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保证第一时间固化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法院经过再三查证、专家咨询,有《重庆日报》等数字报PDF版、《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委托书》、取证数据文件、《互联网数据固化报告》、软件著作权登记号、ICP备12019658号-1、百度检素结果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住证,最终认定:题为《多村公路便民中心农村电商小康路上的“脱贫三宝”的新闻报道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作品著作权人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坚和公司侵犯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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